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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網文為文化部《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簡稱。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法人、股東。
3.服務器協議書和域名證書。
申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法人、股東。
3.服務器協議書和域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