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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偶氮染料禁令之后,近日歐盟議會又通過了一項PFOS(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2006/122/EC禁令。指令規定,歐盟市場上銷售以PFOS為構成物質或要素的,若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005%的將不得銷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1%,則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將被列入禁售范圍。
這標志著歐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
據介紹,PFOS是目前最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之一,它具有疏水疏油的特性,用途廣泛。PFOS可以通過呼吸和食用被生物體攝取,其大部分與血漿蛋白結合存在于血液中,其余則蓄積在動物的肝臟組織和肌肉組織中。動物實驗表明,每公斤動物體重有2毫克的PFOS含量就可導致死亡。
據德國媒體報道,10月24日,歐盟議會正式通過決議,規定歐盟市場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含量不能超過質量的0.005%,這標志著歐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該禁令的過渡期為18個月。
作為20世紀最重要的化工產品之一,氟化有機物在工業生產和生活消費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全氟辛烷磺酸鹽(PFOS)同時具備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廣泛用于生產紡織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處理劑;由于其化學性質非常穩定,被作為中間體用于生產涂料、泡沫滅火劑、地板上光劑、農藥和滅白蟻藥劑等。此外,還被使用于油漆添加劑、粘合劑、醫藥產品、阻燃劑、石油及礦業產品、殺蟲劑等,包括與人們生活接觸密切的紙制食品包裝材料和不粘鍋等近千種產品。
PFOS限制指令
基于上述危害,歐委會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關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銷售及使用的建議和指令草案,并對該建議實施的成本、益處、平衡性、合法性等方面進行了評估。
2006年10月30日,歐洲議會以632票比10票通過了該草案一讀,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終獲得部長理事會批準,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時生效。
PFOS限制指令的內容
1、限制PFOS類產品的使用和市場投放。不得銷售以PFOS為構成物質或要素的、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0.005%的物質。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銷售含有PFOS濃度或質量等于或超過O.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圍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產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產品的涂層表面,例如紡織品。但限制僅針對新產品,對于已經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場上的產品不限制。
3、對指令進行評估。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當有新情況或安全的替代產品出現時,應對指令中的限制范圍進行評估。
4、部分例外情況:
(1)指令指出,根據SCHER的確認,現在航空業、半導體工業和影像工業中謹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環境中或暴露于車間,不會出現對環境和人類的關聯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層、航空液壓品等不適用該指令;
(2)關于消防泡沫問題,SCHER同意應先對其替代產品的危害性進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決定;
(3)關于限制PFOS在鍍層工業的應用問題,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將金屬鍍層過程中的排放減少到明顯較低的水平,則今后將限制PFOS在該工業中的使用,但在現階段須應用先進技術使工業電鍍中PFOS的排放盡量降低。
5、PFOA將來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被懷疑有與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現仍在對其危險分析試驗、替代品的實效性、限制措施進行評估。
指令實施時間表公司將全程關注
1、指令公布生效于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員國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將指令內容轉換為其國內法
3、各成員國于2008年6月27日開始實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場的消防泡沫可以繼續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員國應公布:(1)旨在減少電鍍工業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體措施;(2)庫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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